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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普OA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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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普OA软件协同办公系统**版销售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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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和泛普软件(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及软件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泛普软件协同办公系统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本合同有关术语,特定义如下:
1、“小版本的升级”是指版本号为在n.x.x范围内的n.x.x产品升级(n为大版本序号:如1、2、3等数字,x为一级和二级小版本序号:如1、2、3等数字) 。
2、“大版本的升级”是指由n. X升级到(n+1).X的产品升级(n为大版本序号:如1、2、3等数字,x为一级和二级小版本序号:如1、2、3等数字)。

第一条  合同主题
 产品版本:泛普软件协同办公系统**版
 用户许可:注册用户数      

第二条  价格和付款
1.软件费用                                                                 单位:(RMB)
计算公式:软件费用=(软件包费用+用户数费用)
软件包费用
产品 Quantity数量 单价 Amoun小计 备注
软件包 1 59,000 59,000 包括30License
用户数费用
产品 Quantity数量 单价 Amoun小计 备注
用户数(License) 20 900 18,000 用户数合计50个
软件费用总计  RMB 77,000
2.产品安装实施服务费用                                                          单位:(RMB)
实施费用细项
名称 费用 小计
产品安装服务费用(软件费用的20%) RMB15,400 15,400
项目总价 92,400
注:乙方提供5天的现场实施培训服务。如需增加服务人天则按照3000元/人天另行签订实施服务合同。

费用说明:
 软件升级:小版本升级免费,大版本升级费用为本合同费用的15%。
 自合同签订日起乙方享受一年的免费维保。以后每年的软件系统维护需双方另行签订维护服务合同(本合同费用的15%)。
 本合同不包括二次开发费用,如需二次开发服务则按照3000元/人天结算。

第三条  付款
3.1  支付方式:转帐或现金(开普通发票);
3.2  付款方式:
产品费用付款方式                                           单位:人民币(RMB)
付款时间 付款额度 金额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合同费用的80% 
软件上线使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 合同费用的20% 

第四条  项目实施
4.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首付款后上三个工作日内即开始进行项目实施;
4.2  本合同生效后,按双方确定的项目实施进度表的安排实施;
4.3  如因甲方原因使项目进度拖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如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而影响项目施工,则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五条  售后服务及培训(以下所有内容只针对客户在有效期的服务范围之内)
5.1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提供免费技术维护、免费小版本升级响应(响应方式包括上门、电话、E-Mail、信函);
5.2  若非软件本身质量原因(如因甲方误操作、外部病毒入侵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坏则不在免费维护范围内,但乙方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5.3  乙方对系统提供终身技术支持。若超过免费维护期,乙方将不再提供任何服务,如甲方需维护,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5.4  甲方系统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可免费参加乙方定期举办的产品培训班学习;
5.5  乙方指导甲方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规划、定制和实施,以便更好地发挥系统功能优势和特点。协助系统管理员诊断各种故障,制定维护和故障处理方法,协调并解决系统日常维护及管理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保护
6.1  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该软件是乙方自主研发的产品,乙方对此产品拥有软件著作权,它包含了乙方的商业秘密。没有得到乙方书面准许,甲方将不实施以下行为:
 6.11  除被授权人员外,将许可软件全部或部分地向他人提供或以其他形式供他人利用;
6.12 除一份备用许可程序和若干份供甲方人员获准接受培训及获准使用许可软件所必需的许可资料外,未经乙方同意制作、指使制作或许可制作该许可软件的拷贝;
6.13 除向准许使用该软件的被授权人员揭示外,向其他人泄漏或允许这种泄漏。
上述这些限制将适用于包含有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的任何软件系统,尽管这样的系统可能包含有属于甲方产权的软件。
6.2   如果甲方决定终止本合同及其许可软件的使用权,则甲方应将该许可程序从指定硬件服务器中卸出,并将随同提供给甲方的或由甲方自己复制的所有拷贝全部原本返还乙方。
6.3    由甲方复制的所有许可软件的所有拷贝和其介质包含有许可软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  拷贝,都应该照乙方提供的说明附上如下提示,在无法登载这种提示的场合,也应在适当的地方以适当的形式注明其内容:
   “泛普软件版权所有,泛普软件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本资料为未出版的作品,在本资料中还包含有属于上海泛普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对本资料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揭示均构成侵权。”
6.4  第七条的各项规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当向甲方发放的使用许可全部或部分终止并依第七条第2款规定返还所有资料后3年内,该条的各项规定将继续有效。
6.5 甲方付清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后,正式享有软件使用权。
6.6 软件相关的任何文档资料版权归乙方所有,在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利用任何乙方的文档资料来获取商业利益,如需在其它方面应用该些软件,必须获得乙方书面许可。
6.7 乙方对产品及其机密信息拥有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商品名称,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甲方任何时候都有义务协助乙方开展维权工作。如甲方直接或通过任何个人拷贝、复制产品或修改、制作派生作品,解码,逆向工程,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从乙方产品中导出源代码或目标代码,都将被视为严重侵权行为,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8  如因乙方原因出现与软件有关的第三方指控或知识侵权的事件,应由乙方负责并保证甲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失,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除非由透露方特别授权,获取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所获得的保密信息,并且不得将获得的保密信息用于实施软件之外的任何目的。“保密期限”指获得保密信息之日起满五年,或者至按照第3段所述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性质为止。
7.2  获取方应尽最大努力将保密信息的传递限制在为了上述目的而必须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雇员之内。
7.3  不论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何规定,双方承认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7.31 是为公众熟知的或非因获取方不正当行为而成为公知的信息;
7.32 被合理地令人满意地向透露方证明,已由获取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7.33 经透露方书面授权发布的信息;
7.34 被规定由获取方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恰当授权的政府部门透露的信息。
就7.34项而言,如果获取方被要求或被规定透露任何保密信息,获取方将迅速向原始透露方发出有关的书面通知,以便原始透露方可寻求保护令,或其它适当的补救方法。获取方同意尽其最大努力协助透露方取得保护令或其它适当的补救方法。如果没有获得上述保护令或其它补救方法,获取方将仅提供被命令透露的该部分保密信息,并将尽其它合理的努力取得其它保证,保证所透露的保密信息将获得保密对待。
7.4 获取方同意应原始透露方要求向原始透露方归还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资料。
7.5 除非按本协议授权的方式或许可范围使用保密信息,合同任何一方对保密信息无权取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使用或占有的许可。
7.6 获取方同意,获取方或其任何雇员、代理或代表违反本协议对透露方造成的损害,将赔偿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7 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但有关保密条款内容继续生效。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7.1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修改合同的部分内容,应友好协商,并在双方取得共识的基础
上,形成书面协议或备忘录,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或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通知义
务后方为有效。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致使一方受到损失时,由责任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以致守约方蒙受损害时,守约方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仅以可举证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的利益,以及任何其他连带性或间接性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海啸、战争、罢工等)而引起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不能履行合同
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的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七天内,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将该不可抗力发生的官方证明文件书面递交另一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  反商业贿赂
甲乙双方愿共同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12.3 甲方应当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被视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2.4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合同正文内容手工填写无效,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13.2 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同等有效组成部分;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3.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布:2006-03-09 18:44    编辑:泛普软件 · admin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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