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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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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加强深基坑工程、降水工程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征求专家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深建质安〔2015〕102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前海管理局,市质安一站、质安二站,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加强深基坑工程、降水工程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征求专家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且基坑周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采用桩锚结构:

(1)邻近地铁的;

(2)有重要的天然地基或摩擦桩基础的住宅或重要建筑物;

(3)含深厚软土地层且有重要道路和管线等。

二、基坑周边环境或土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采用土钉、复合土钉墙或锚杆(索):

(1)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的;

(2)3倍基坑深度范围有海岸或主要河岸,且土钉、锚索锚固体位置在地下水位以下的;

(3)二级及以上深基坑,距基坑边缘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天然基础或者其它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相邻设施的。

三、基坑支护采用锚杆(索)时,禁止锚杆(索)伸入相邻建筑物地基、基础。当锚杆(索)需伸入相邻建筑红线范围或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时,设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筑业主委员会(业主)或地铁公司的认可。业主委员会(业主)或地铁公司不认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变更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当地下连续墙及大直径桩临近天然基础的建筑物时,在容易塌方的土层以及高灵敏土层,应设置隔离桩等物理隔离措施。

五、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支护设计或采用降水工程设计的,应进行地下水渗流分析,评估坑内地下水位的下降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字确认。

六、在地下水丰富的土石方工程开挖或降水作业时,应进行局部试开挖,观测周边地下水水位变化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的,应采取补充措施,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施工。

七、采用可回收锚索时,锚索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0,并应进行三根以上现场基本试验,除常规检测外,施工完成三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抗拔力检测,其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八、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由建设、基坑设计、基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及专家参加)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由原支护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九、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既有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地下设施(含既有轨道交通和防空设施等)、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地表水体等,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当建设单位无法取得上述资料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一、二级基坑,在基坑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基坑边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场地等进行裂缝及结构体系调查,测量初始倾斜值,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其进行沉降、水平位移、倾斜等监测和裂缝检测。当监测或检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暂停施工。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并由建设单位从市住建局公布的专家库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联合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及周边建筑物、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安全应急预案,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十、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勘察报告必须满足现行标准及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必要时,应根据设计施工及现场实际情况要求进行补勘。

十一、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基坑变形、周边建筑、相关管线变形控制值和预警值。支护结构宜采用变形控制设计,截水帷幕应明确进入弱透水层深度。

人工挖孔桩已经列入原建设部严格限制使用类技术名录,对于设计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工程,必须进行评估,当降水、爆破振动会造成周边环境较大影响的,应禁止使用。

采用土钉墙或锚索时,设计文件必须说明是否超出本项目红线,是否伸入相邻建筑红线范围或伸入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以及相邻建筑业主或地铁公司认可情况。

十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深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对基坑工程施工或降水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离基坑边一倍基坑深度范围内,不应建造生活或办公临时设施。必须建造时,应经设计复核,并采取保护措施。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并留存记录。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应加强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基坑内是否积水,基坑侧壁是否渗水、围护是否开裂,周边环境是否有裂缝、地表水渗入基坑、倾斜、塌陷等异常情况,以及基坑临边堆载是否超限等。

十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报告基坑质量安全情况。正常情况每周一次,异常情况或超预警值时2小时内报告,出现险情或坍塌时立即报告。

监理单位在基坑变形超出预警值时,应下发暂停施工的通知,并及时通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复核。当变形达到设计控制值,或周边建筑、地表、管线变形速率加大,出现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立即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作业,召开专家会议,及时按专家和设计的要求责令施工单位采取卸载、回填反压、加固等措施。情况严重时,应采取应急措施,撤离人员。

十五、监测单位应编制基坑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报告最新监测结果,正常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异常情况或超预警值时应立即报告监测结果。

十六、加强信息互通与报告。发现险情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在第一时间相互通报并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瞒报、谎报、迟报的,一经发现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十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深基坑工程严格监管,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停工整改。造成事故的,一律按照《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尤其是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9月2日

发布:2007-11-10 16: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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