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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站建设设-网友发帖涉诽谤被转载 论坛处置不力道歉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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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电 网友在论坛发贴内容涉及侮辱、诽谤并被转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删除应承担什么责任?记者21日获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宣判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案,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保全费1000元。

  2014年6月9日,一网民在某知名论坛发布《重庆某公司采购经理宋某认钱不认人》一帖,后该网民陆续发表了《重庆某公司采购经理宋某认钱不认人(转载)》、《重庆某公司采购部经理吃钱吃疯》等网帖,内容涉及侮辱、诽谤性语言。上述网帖被百姓关注、新浪博客、爱写网、唠唠嗑等网站网民转载。

  6月24日,宋某委托律所向该论坛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侵权帖子、查明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并赔礼道歉。

  8月4日,该论坛收到法院传票当天即将涉案帖子删除。

  原告认为,论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注册网民发布的网络信息履行审查义务,对侮辱、诽谤言论应及时删除,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保全费用1000元。

  被告辩称,发帖网民是直接侵权人,论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依相关法律法规及网民与论坛的注册协议,应由发帖网民承担责任。论坛在网络上公示删帖流程及多种联系方式,已尽到监管义务,且在收到传票后才发现涉案帖子,并立即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发帖网民对于宋某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而非在网络上无故侮辱、诽谤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该论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在宋某发出书面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权后果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被告已将网帖删除,且该帖关注度不高,影响范围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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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3-31 10:3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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