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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薪酬在税法与会计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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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服务】公司员工的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服务】公司员工的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

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合理的工资薪金

案例:赵某进入当地一家食品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赵某每月工资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月初,赵某以其上班至今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食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未果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食品公司也于10月份支付了上述款项。但该公司11月份在进行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其支付给赵某3个月工资的加倍支付部分7500元,进行了税前扣除,进行了税前扣除,企业做法对否?

解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合法性而言,纳税人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违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税法的相关原则性与操作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该食品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原则性规定,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相关性及合理性,其所支付的双倍工资具有罚金性质,因而不能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予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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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4-13 14:0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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