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比较分析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一方面它们之间的某些差异将固有存在;另一方面,差异不应扩大,并且税收法规应向会计制度靠拢。这些差异很可能导致国家税源的流失,并容易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造成纳税调整增多等问题,通过对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来研究二者的有效协调,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可行途径。
一、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及其原因
1.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目标差异
会计制度作为会计行为的规范,对业务处理既强调规范性也保持了适度的职业判断空间;而税收法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保证征税是实现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两者是两个不同的体系,这种目的的不同使两者之间的差异成为必然。
2.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离模式
伴随我国30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要求现代会计制度能够满足资本保全和防范风险的需要;而政府为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要求税收法规满足及时、足额取得税收收入的要求。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必然只能选择走相互独立的道路。另外,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税收法规甚至还没有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以及收入和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形成一定差异的前提下,采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分离的模式无疑是必然的。
3.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原则差异
目标不同是导致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制度在对原则的运用上大多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进行的,而税收法规则是按照实际发生或是有关法律进行的,这将或多或少的与税收法规下的判断结果产生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与税收法规据实扣除原则差异。谨慎性原则充分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高估负债或费用,主要表现在对各项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税收法规是以客观原则为依据来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成本,强调的是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的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二是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收法规的法定性原则。会计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收法规中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这使得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与税收法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产生了较大差异。
二、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对比分析
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目的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它使得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1.二者核算原则差异导致利润差异
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相同,但其实质内容存在差异,如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二是会计核算原则规定,但在税务核算中不能遵循的原则,如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三是税务核算规定,但在会计核算中不能遵循的原则,如合理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的主要差异有: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增值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处理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2)谨慎性原则。企业在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记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3)重要性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它要求对资产、负债、损益等产生重要影响,并进一步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上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在不影响会计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时可简化处理。
2.会计政策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1)资产减值的政策。新会计制度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可以对8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有给了企业较大的选择空间,资产减值准备地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2)存货的计价政策。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记入的存货成本不同,反映企业成本和效用的结果也不同。
3.会计实务与税收实务的差异
(1)对收入的确认方面。从收入的范围看,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只包括货物的卖价或劳务的价款,税收则不仅包括销售货物卖价或劳务的价款,还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另外,财务会计制度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即使售价低于进价也在企业的损益中体现。
(2)借款费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去体现:①利率限制。会计上无严格的利率限制,而税收法规规定,当借款费用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贷款系从关联企业取得并超过规定比例,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作纳税调整。②辅助费用。会计上规定,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会计核算时可根据重要性原则作不同处理。而在税收法规上无具体规定。③溢折价摊销。在会计上规定,债券的溢折价摊销可采用直线法也可采用实际利率法,而税收法规无具体规定。④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会计上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损益,而税收法规则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分摊。⑤资本化费用数额。会计上规定,必须按实际投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而税收法规上无具体规定。
除了上面我们所讲述的相关方面的差异之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其它项目上还有差异,例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资产报损等项目,这里就不再做详细介绍了,大家可以参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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