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营业税有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户,不适用于企业、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等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
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
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进行了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个人纳税人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事项的通告》(深财法〔2011〕21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起征点因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所上调,但唯一不变的是为对应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而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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