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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修改税务等级和发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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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发展形势正在发生着改变,为了能够更利于未来的发展需求,国家也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修改,特别是税务和发表等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则进行了彻底的修改。

法制网北京1月13日讯记者蔡岩红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此次修订中,税务总局取消了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将有关条款中的审核、核准等字样删除,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重新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落实国务院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税务管理的修改中,其中单位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的单位名称和发票,并确认该单位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发布:2007-03-19 10:1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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