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跷脚” 他可以用
法院认为,“跷脚牛肉”在四川、乐山等地,有众多餐馆将其使用在服务上和菜品名称中,广为消费者熟悉,被告餐馆使用“跷脚”属于正当和善意,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跷脚”我注册了 你不许用
杨小川经营着一家连锁“跷脚牛肉”馆,2004年,他从重庆一个商家处购买了“跷脚”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是第42类的餐饮行业,有效期至2010年。
他购买“跷脚”商标以后,发现在成都有一家“兰记星汉跷脚牛肉”未经他的许可,一直挂牌经营。此后,他找到这家餐馆,要求采用加盟或者其他合作方式停止侵权,但双方均没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他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因为他认为,“兰记跷脚”在招牌上使用“跷脚”二字与他的注册商标一致,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引起混淆,给他造成了损害。
被告:“跷脚”是通用名 我没侵权
“跷脚是通用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周海洋称。他说,被告的店招文字与“跷脚”商标明显能够区别开来,根本不会使公众混淆。而且,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另外,原告注册的是文字商标,只有将“跷脚”二字在企业字号中“突出使用”才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被告只是一般使用,不构成侵权。
判决:“跷脚”大家都可正当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服务商标是文字“跷脚”,而被告则是企业名称中用了“兰记星汉跷脚”字号,原告的商标由2个汉字组成,而被告的字号由6个汉字组成,仅2个汉字相同。另外,被告除在店招中有“跷脚”字样外,在其他一些服务场所,都没有独立、突出地使用这一注册商标,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还认为,“跷脚”这一名称,在四川乐山和成都等地区,有众多餐馆使用在餐馆的服务上和菜品名称中,以说明地区的特色风味,在四川地区,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所以,被告使用“跷脚”二字属于正当使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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