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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水泥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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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江苏散装水泥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基本涵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与使用、扶持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江苏散装水泥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基本涵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与使用、扶持鼓励和监督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禁止现场搅拌、专项资金征管和相关违法处罚等方面。“十一五”期间,江苏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节能减排成效显著。2010年,江苏全省散装水泥取得骄人成绩:散装水泥量突破亿吨大关(10712万吨),全国第一;预拌混凝土发展及城区禁现全国第一;农村散装水泥全国第一。

    江苏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重点抓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为“禁现搅拌”夯实基础;巩固预拌混凝土使用成果,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以达标县创建为平台,农村散装水泥使用取得新突破;研发实用型技术和产品,散装水泥技术含量不断提升;构建宣传平台,为散装水泥“三位一体”发展大造声势。

    江苏省在发展散装水泥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较大,个别地区散装率与全省平均水平相差近30个百分点;

    二是是少数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之名,随意减免专项资金,个别单位存在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现象;

    三是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存在税收上的障碍,增加生产企业税赋;

    四是在管理体制上,大多数管理机构实行自收自支,可能导致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产生利益关系,不利于散装水泥工作的健康发展。《条例》巩固江苏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成果,正视存在的问题,体现了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赋予发展散装水泥新的内涵《条例》对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进行了明确,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科学表述,对发展散装水泥的内涵做出了全新的界定。明确发展散装水泥包括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诸多利好政策惠及企业《条例》专门设立一章对发展散装水泥进行鼓励与扶持,诸多规定将给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带来益处。第十四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六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对积极参与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第十七条)。

    ――对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说“不”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主要手段,更是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二十五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对于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条例》规定予以重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3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多环节遏制袋装水泥使用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为严格控制袋装水泥的使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条例》规定从多环节把关:(一)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二)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三)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授权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条例》授权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查处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及不按规定征管专项资金的执法主体资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江苏发展散装水泥的各方主体正在深入研读和贯彻《条例》,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走向全面深入。

发布:2007-11-09 10:4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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