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丹麦和挪威电子政务立法及启示
在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列举的电子政务发展的外部障碍中,法律障碍居于第一位[1]。能否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决定了电子政府能否成功。现代法治国家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过程中普遍重视立法工作,特别是那些电子政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更是立法先行,可以说已经出现了一个电子政务立法的浪潮[2]。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2008 年电子政务调查报告《联合国电子政务2 0 0 8 调查——从电子政务到互联治理》中,对全球电子政务的发展状况做了较为全面的揭示。报告从电子政务发展状况和公民参与程度两个方面对联合国192 个成员国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比较。根据报告,瑞典首次成为全球电子政务发展的领导者,丹麦和挪威列居第二、三位[3]。因此,本文选取这3 个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电子政务立法情况进行比较,旨在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提供一些借鉴。
一、瑞典、丹麦和挪威的电子政务立法
(一)瑞典的电子政务立法
瑞典没有关于电子政务单独的立法。电子政务活动受到有关公共管理、公共登记处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条例的规制。瑞典电子政务的法律体系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⒈信息自由立法——《出版自由法》
早在1 76 6 年,瑞典就颁布了《出版自由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信息自由立法的国家。《出版自由法》曾于1949 年和1998 年两次进行修订。该法对于政府文件的公共属性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每个瑞典的公民都有权知晓政府文件”。行政机关必须对民众查阅政府文件的要求立即做出反映。查阅政府文件的要求可以采用任何形式,也可以是匿名的。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对所有的官方文件进行登记,大部分的文件索引都是公开的。
若行政机关拒绝公民查阅政府文件,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诉。公民还可以向一般行政法庭提起诉讼,最终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民众还可以向议会监察员(Parliamentary Ombudsman)进行投诉,由议会监察员进行调查,并做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决定。
⒉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个人数据法》
《个人数据法》于1998 年12 月24 日生效,取代了1973 年颁布的《瑞典数据法》。瑞典出台《个人数据法》的原因是为了将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95/46/EC》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完整性以免受侵害。瑞典政府出台了《个人数据条例》,作为《个人数据法》的实施细则。条例授权数据检查理事会作为监管当局。
⒊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和其他信息社会服务法》
该法案于2002 年被采纳。该法案将“欧盟2000/31/EC 指令”中关于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法案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规定了在线提交信息的处理方法。
⒋电子通信立法——《电子通信法》
基于欧盟对电子通信的法规框架,瑞典颁布了《电子通信法》,于2003 年7 月25 日生效。该法案旨在向公众和政府机关提供安全和高效的电子通信服务,同时促进电子通信服务的竞争;法案的另外一个目的是确保瑞典所有地区的民众都可以享受到电子通信服务。
⒌电子签名立法——《合格的电子签名法》
该法案的出台是为了执行欧盟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框架指令,2000 年由瑞典国会通过,并于2001 年1 月1日生效。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法案没有完全采纳欧盟指令中的解释;相反地,瑞典电子签名包括了身份验证和完整性要求。电子签名被界定为“以电子形式附属于或符合逻辑地与其他电子数据相关联的电子数据,被用于证实来源于发行人内容”。法案将“合格的电子签名”定义为基于一个合格证书的高级电子签名,且由一个安全的签名生成设备生成。这意味着只有特定的认证机构才能提供合格的电子签名。
法案规定,如果某项法律或法规要求手写签名,且通过电子方式可以满足签订,那么“合格的电子签名”可被认为满足这种要求。此外,根据法案,在政府机构间进行通信时,对标准电子签名的使用另有规定的,电子签名还应该符合有关要求。
⒍电子采购立法——《公共采购法》
早在1992 年,瑞典就已开始实施《公共采购法》,该法案规定了在公共采购过程中电子方式的使用,诸如电子通信的规则、数据的存储和安全。新的《公共采购法》在2007 年11 月通过,2008 年1 月1 日起生效。《公共采购法》执行了欧盟关于公共采购的指令(20 04 /1 7/EC 和2004/18/EC),尤其在关于电子拍卖和动态采购系统等电子采购规定方面。自2007 年9 月1 日起,瑞典竞争管理局负责该法案的执行和监管,由该局接管了此前公共采购理事会(Public Procurement Board)的工作。
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立法
欧盟就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进行了统一的立法,即欧盟2003/98/EC 指令。瑞典将该欧盟指令转化成了国内法。由于瑞典在执行欧盟法令时没有正确并完整地执行,因此欧盟委员会向瑞典启动了“侵权程序”(该程序是《欧盟条约》中的规定,在成员国不履行共同体法律的情况下,为督促该成员国自愿履行条约要求的一种机制)。根据“侵权程序”,瑞典政府任命了一个工作组,其职责是:为了正确地将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工作组的第一步就是审查所有关于信息再利用的法律,确认这些法律完全符合欧盟指令。为了确信指令在所有层面(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的贯彻执行,工作组将提出建议。基于工作组的建议,财政部将制定备忘录说明欧盟信息再利用指令是怎样被适当地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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