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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域名的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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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1、我们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驰名商标,而不是所有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一般由国家行政部门如工商局等进行认定,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也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由司法部门进行认定。

  2、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现在除禁止他人注册、禁止他人使用外,也禁止他人作为域名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使用,对未在我国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样禁止注册为域名。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他人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如为损坏他人的名誉或商誉而注册的域名。

  抢注行为一旦被认为是“恶意抢注”即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权利人的请求判令由权利人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然如何界定“恶意”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慎重,法院也认为如果所谓的侵权人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所谓侵权人具有恶意。

发布:2007-04-07 16: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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