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法律性质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域名的价值越来越受人重视,而显现出的域名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即在于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保护不力。因此,科学界定域名权的性质势在必行。
一、域名的涵义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以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IP地址,由一串四个被句点隔开的数字组成,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些,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当用户输入域名,确立要访问的计算机后,由安装在访问主机上的域名系统负责自动完成域名与网址(IP)之间的转换。因此,我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把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域名根据其构成分为不同的级别: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二级域名是相对于顶级而言的,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而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注册单位类别的符号。一般情况下,在把国际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二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在把国家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三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
二、域名的特征
(一)标识性
人们设计域名就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和使用,域名呈个性化、形象化特征,商业域名往往与该用户的公司、品牌或主要营业性质直接相关。但域名的标识性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是用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二)唯一性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域名管理制度规定,每个域名只能对应网络环境下唯一的网络名称,现代科技技术不允许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同时存在于网络中。根据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这就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是域名唯一性的延伸。
三、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问题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具有了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纠纷也随着产生。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有学者认为,域名只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和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其所有人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换言之,Internet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
(三)债权说
该观点认为,取得域名权的人在法律上没有排他的效力,本身无法对抗第三人,所以域名是一种注册者的债权。而注册机构赋予注册者在一定时间对特定域名有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再缴纳费用而延长其使用期间,属于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契约,因此申请人通过注册所取得的仅仅是该域名在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注册机构在其未继续缴费或违反域名申请中的声明时,都可以撤销其域名。
(四)知识产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也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学者仅指出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未分析其特点,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商业标记,或者说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更多的学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
四、对于域名权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分析
“权利待定说”虽然反映了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学研究的滞后。要构建逻辑上严密,理论上清晰的域名法律规则,权利待定说显然不是长远之计。
“权利否认说”的观点更多的是从域名的技术角度出发来论证,该观点显然没有全面考虑域名的属性,如域名的区别性、排他性等,所以最终导致片面强调域名的技术属性而忽略了它的法律属性,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客观的。
“债权说”和“权利否认说”一样没有全面考虑域名的属性。域名的权利客体实际上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智力成果,在获准注册的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是在合法状态下使用,其对域名的持续使用是否继续,完全可以凭申请人单方意志决定;另一方面,申请人在注册一个域名之后,不能在相同状态拥有的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特定的相对人。这些都不是债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说”通过对域名的专有性、时间性、创造性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并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进行比较,考虑到当前域名的实际发展情况及今后发展趋势,得出了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目前为止最有说服力的观点,该观点既尊重客观实事,又充分考虑了今后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性。
五、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一)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首先。域名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一个域名的产生往往要经过所有人仔细的斟酌、构思和选择,使自己所注册的域名能具有显著的标志和独特的含义,能够最大限度的吸引公众的眼球。如果企业仅以其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表面上看并未进行创造,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其创造性已经完成。所以,域名是注册人的智力成果。
其次,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企业在注册域名时。总是选择一个能表现自己企业特征的域名,或者就使用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域名在互联网中成了企业名称的延伸,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在互联网中的窗口和代言人。正因为这个原因,域名往往能够给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域名制度的协调是通过WIPO进行,这本身说明域名已成为“准知识产权”。
(二)域名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是时间性。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有所有物本身消灭时,所有权才归于消灭。而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白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世界各国的域名制度都规定了域名持有人享有对域名的永久性独占支配权,但这种永久性独占支配权是以交纳年费为条件的,一旦持有人停止继续交纳费用,就要终止其域名使用。这种制度跟商标权的到期续展制度在制度设计原理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域名权具有时间性。
(三)域名权的空间效力问题
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或实践中实行对等保护原则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而域名因其存在的环境互联网本身具有国际性,域名一旦在某国获得注册,其注册人在全世界范围的互联网中都可享有对该域名的独占支配权。因此,域名的无域性成了域名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个主要障碍。
然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明显不利于科技、文化和艺术的国际交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采用国民待遇原则以作为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补充。国民待遇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依据国际公约在第三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到20世纪下半叶,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工业产权方面)统一化、国际化的趋向日益明显,从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原则。因此,无地域性的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恰恰须应了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创设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如域名权或网域名名称权等,将更有利于理清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减少纷争的出现,更好地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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