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和土增税的区别
房地产税和土增税的区别
有媒体报道,最快到2016年,拥有多套商品房的普通人,恐怕就要发愁手中的房产如何交税了,此前这都只是传闻。
然而,那些火电厂、化工企业、制药公司,以及大多数煤矿、铁矿的老板们,同样要开始为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污水、废气甚至噪音而“名正言顺”地纳税。以往他们也交钱,不过名目是“排污费”。
那些大家伙们——来往于中国国境线上的大型船舶,它们从1952年就开始按吨位缴纳的那些税,明年可能由从海关总署当时制定的一纸暂行办法,升级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单行税法。
此外,烟叶税,作为2006年所有与农业相关的税被取消后的唯一幸存者,届时也将告别暂行条例,晋身入法。
到2020年,或许现行18个税种将变成20个,不过绝大部分税种的名目、税率、征收范围将由正式法律规定。经济观察报独家获悉,财政部已就财税立法的问题提出安排,在考虑财税改革进度和立法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将立法项目分为了近期、中期和长期项目。
其中,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等的立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修订、政府和企业合作(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立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等,属于近期项目。
18个税种
地方财政部门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按照财政部的安排,近期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成熟,已开展调研和起草,力争2016年前颁布实施的项目。
而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属于中期项目,此外,中期立法项目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制定等。而与预算法处于同等地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属于长期项目。“新开征的税种,要先立法再开征,比如房地产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而现有的如增值税,会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后,明年开始制定单行税法。因此,2015年、2016年将是税收立法的高峰期。”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近期项目
“立法是一个法律级次提升的问题,法律法规的级次由高到底,分别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的人大或政府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曾在财政部供职过的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表示。
中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在内的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据了解,财政部安排的近期立法项目,涉及上述现行税种的是烟叶税和船舶吨税,其他如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都属于新设税种。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2014年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牵头启动。
“房地产税立法内容主要涉及几个方面,即将各类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制定科学有效的计税依据,设定合理规范的房地产税减免范围,强化房地产税征收的执法保障,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利益,在确定适用税率方面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等。”上述财税专家表示。
他认为,在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应该会被废止,房地产相关的契税也会进行改革,土地增值税会被逐步取消,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也会被废止。
不过,王冬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房地产税和土增税不是一回事,房地产税是财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土增税是流转税,在流通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类似于对房地产征收的消费税。因此,他认为,房地产业在实行营改增后,是否应该取消土地增值税,值得研究,“对增值额超过一定幅度的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是发挥一种特殊调节作用”。
新设税种还有环境保护税,即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强制征收的税种。据了解,目前税法草案已由财政部牵头、环保部和税务总局参与起草完毕,条件成熟时,会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船舶吨税和烟叶税属于已有税种,分别由1952年海关总署的相关暂行办法和2006年的相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除此之外,《税收征管法》修订、政府和企业合作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也在近期立法计划当中。
“税收征管法今年下半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今年通过的可能性不大。”施政文对经济观察报说。
现行大多数税种的立法计划,被归入了中期项目,即根据财税改革的总体安排,在具体改革措施平稳推进的基础上,抓紧启动立法工作,力争2020年前颁布实施的项目。不过施正文认为,到2020年,这些中、近期立法计划全部变成实体税收法律也不太可能,其中主要的几个大税种,比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可能仍在立法过程中。
远期项目
上述近期和中期项目只是一个开始,财政部还在进行长期立法项目的规划。
所谓长期项目,是指涉及财政体制整体框架,事关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完整性,需要进行长期、深入调查研究的项目。比如“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与“预算法”一起被看做现代财政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之一,属于财政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正文告诉经济观察报,最近的《立法法》修正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出了新的更为明确的表述,包括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在内的财政基本法立法,也开始受到主管部门的重视。
经济观察报独家获悉,2014年1月初,财政部预算司召集相关专家开会,专门研究“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划分”,两天的会议中,专家被分为四个组,经济学两个、法学一个、政治学一个,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应该是预算法的再细化,预算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实施分税制,但中央和地方收入怎么划分,事权怎么划分,财政关系不够规范化,中央看地方有钱,中央的钱给哪里又太随意。”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对此也早有认识。2014年他曾发表文章认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按照财政部的安排,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划分,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财政决策、监督机制等。“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解决上下级责权的划分问题,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连条例也没有。在收入方面,中央和地方之间有规则,但是规则没有上升到法律方面,特别是共享税的划分,基本是国务院一个文件就定了。”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表示。
“全国人大非常支持财政基本法。”施正文对经济观察报说,财政基本法是财税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的是最根本的问题,是宪法性问题,为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基石。其中,预算法考虑的是财政里面预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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