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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常识之租房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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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资质"借题发挥"

  房屋中介机构需要有市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的资质许可证,而目前众多的房地产信息资讯公司均未有房屋中介的资质认证,他们在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仅仅是信息资讯和服务。由于现在政府对房屋中介这个新生的行业没有正式的文件规定,有些人便认为有机可乘,索性用信息资讯和服务的执照干起了租房业务,自诩为房屋"中介"。这些信息公司注册资金大部分是3万至10万元,如果要求退款的租房人太多,他们索性关张大吉,一走了之,转而到另一个地方立起"牌坊 "。

  相同房源千回百转

  这些房屋信息资讯服务公司的房源大多是报刊上的出租房屋广告中摘抄下来的,收录在各公司的计算机中,然后再通过广告公司在其它报刊上将其房源信息刊登在自己的公司名下,而这些房源在报刊上千回百转,其可靠性、真实性并没有人去核实,只有等信息公司带着想租房的人到房主家时,才能知道房主的线索是真是假,于是就有了看房而等不着房主,或房主变挂不想出租的情况。

  设好陷阱坑你没商量

  某些公司利用消费者急于找房的心理,便在《房屋租赁委托书》中设陷阱坑害消费者,这类协议一般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经营者的义务;协议没有双方违约责任条款;协议中以押金,资讯资料服务费和代理费名义收取找房人的费用,在服务报酬中规定"交换联系方式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归乙方所有。一位来自外地在京工作的张小姐,为尽快找到住房,在报刊上看到在雍和宫附近有一所两居室住宅,月租金2000元。经与其房屋租赁信息公司约好去看房子,该公司约定让张小姐先看人定湖的一套两居室,晚上再看雍和宫的房。张小姐在交了代理费后,到人定湖看了房,因为还要看第二套房,她便跟房主说第二天再答复,互相交换了名片。看完第二处住房后,张小姐认为两处的房价都有些偏高,便不想租了,要求信息资讯公司退回代理费,但却发现钱已不能要回,该公司提出因为张小姐已与人定湖的房主交换了名片,而委托书上写着"求租方与出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预付定金或交换联系方式后任何一项即信息服务成功实现。"张小姐搭了时间,搭了钱,房子没租上,还惹了一肚子气。不少中介公司与房东相互勾结,或雇托坑害求租者。

  目前,房屋信息资讯服务公司内部已形成行规:不管房子介绍成否,能不退钱的就不退钱。而这些中介公司所使用的"合同"大致都一样。如此搞中介,只赚不赔,操作简单,于是有一部分人看到"老板"利润丰厚,便自立门户,挂出房屋中介的招牌。

  为了挣钱不择手段,先是以房租押金形式骗取"中介费",而开票时开成信息费。为了赚取最大的利润,不交或少交税,使用的发票全部是收据而不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有住房房主将其房屋私自出租违法,房产部门发现后,可以收回房主的居住权,并没收该出租房屋所获的收入,私有住房应经向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出租。

《合同法》要求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由于委托书房产信息公司单方制定的不平等的、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不平等的合同无效 。

  不法房屋中介的信息费大部分用作了广告费。因为只有大做广告才能为房产信息服务公司带来客户。一房产信息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公司一年大约收入" 服务费"30至40万元,每次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费用约需3至4千元,由于房产信息资讯公司多,竞争日趋激烈,为保住报刊上的版面,公司只得不间断地刊登,所以用于刊登广告的支出要占全部收入的50%。扣除了中介公司的人员工资、办公用房房租,剩下的是利润。

  违法房屋中介刊登的房源广告中存在大量虚假广告,所以房屋"中介"成功率约为50%。没有介绍成功的,钱又不能退,那么只得以"重新找一套"、 "合同就这么写的"等借口推托,有的求租者自认倒霉、浪费不起时间就此罢了,有的求租者不甘心,据理力争,发生争执被殴打的也不是没有。

  不但房屋"中介"信息服务公司在"漏逃"税,出租房的人同样也在"逃漏"税。

  租房需谨慎而行

  在目前房产信息公司管理还不规范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通过"中介"公司租赁房屋,一定要仔细检查《房屋租赁委托书》每一项条款,对不合理的委托书不要签订,在看房后一定要查验房屋的有关手续,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要写清有关违约条款,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问题应找工商局

  由于非法房屋中介公司主要都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投资小,房屋信息来源不实,经营起来随意性大,采取蒙、赖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经常发生。对房屋信息资讯服务行业,目前尚未有主管部门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诉较多的公司可进行重点巡查和检查,为规范其经营行为,促使其守法经营,北京市工商局将出台统一的房屋信息资讯服务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约束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防止其用不规范的《租赁委托书》来坑害消费者;工商部门还可以根据投诉,对广告公司及媒体播发广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房屋信息不真实,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广告公司和媒体均要负连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督促广告公司和媒体,对房屋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把关,减少因虚假不实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房屋租赁服务中一次性收取资讯服务费和交一个月租金作为看房押金,预收押金等做法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因甲方与出租人还未发生法律关系,二者之间能否达成协议还是一个未知数,信息资讯公司这样做属于骗收行为。工商部门接到此类投诉后,均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收取的消费者的款项,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对投诉量大的公司依《消法》还将给予处罚。

发布:2007-04-09 14:0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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