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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纠纷 二手房交易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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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的风险,来自未通过资金监管便将大额房款支付给卖方,且导致买方经济损失的原因均为不可控因素。天津某地产相关负责人建议,买方不要进行上述操作以防被骗。

  案例一:卖方失联 房子没买成损失87.5万元

  市民赵某与卖方钱某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房源成交价175万元。双方约定买方先给付部分房款,用于清偿交易房屋之前的贷款。清偿完毕后,卖方失联。时至今日,买方经济损失达875250元(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风险分析:

  1、买方未通过资金监管直接将部分房款还贷,为房产交易埋下隐患,导致精神及财产损失;

  2、即使买方胜诉,但期间长达1年,且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时间过长。

  案例二:贷款还清 房产被封损失135万元

   二手房卖方孙某与买方李某签署了《房产交易合同》,房源成交价525万元。双方约定买方将部分房款260万元用于清偿交易房屋之前的贷款。还清贷款当日 交易房屋被查封,因为卖方尚有367万元债务。后买方诉至法院虽胜诉,但卖方除该套房产无其他财产,最终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买方损失135万元。

  风险分析:

  贷款还清当日法院查封交易房屋,买方根本无时间在该套房产上设定他项权或办理过户等手续,此种情形下出现债务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买方只能处于一般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无优先受偿权。

  案例三:产权纠纷 损失550万元

  二手房卖方周某与买方吴某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房源成交价820万元,双方约定买方将部分房款550万元偿还交易房屋尚余贷款,卖方同时交房。还清贷款后,交易房屋却因产权纠纷一案,而无法办理过户等有关手续。

  风险分析:

  1、该案例系典型的隐名代理,因实际出资人某些情况(隐匿财产)或限购与贷款政策等,故隐名代理广泛存在,在其隐瞒下根本无法查实。

  2、卖方提前交房,充分取得买方信任便将550万元偿还贷款。(城市快报)

发布:2007-04-09 14: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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