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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6月起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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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获悉,2014年4月,厦门市地税局就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调整向纳税人征求意见,最后确定了调整方案,厦门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将从6月起调整。

    据了解,市地税局此次拟对厦门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按照四个行业、分为四个利润率档进行调整。其中,建筑业为8%;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为10%;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销售保障性住房)为15%;销售保障性住房为5%。

    一些纳税人因此产生了“今后在厦门销售不动产,比如买卖二手房是否会多交税?”的疑问。对此,市地税局日前明确表示,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不会增加我市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税负,对一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影响也非常有限。

    地税人员表示,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将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也就是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只有在特定交易价格,又没有同类应税行为价格参照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房产销售价格如果正常,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不需要核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自然用不上。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或无偿赠送的,将仍按现有存量房计税评估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不会使用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核定计税价格。

    营业税成本利润率:

    据地税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可以按“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这一公式核定。也就是说,成本利润率越高,计算出的企业营业额就越高,相应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而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可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发布:2007-04-10 15:1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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