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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无法提供购房发票需全额征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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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税局用案例解释二手房交易税收规定时明确,购买了5年以上的二手房,如果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缴纳营业税时需要全额征收。对于证满5年的房屋,目前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以及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适用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免征5.6%的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证满5年则可以按上次以及本次交易的差价征收营业税。 

        由于事主遗失了购房发票,即未能提供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应实行核定征收,也就是说必须按照本次交易的评估价全额按5.6%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难道丢失购房发票就真的没有其他法子查到当时的交易价?难道没有其他好的方法来避免全额征收营业税费了吗?

        地产研究员韩世同认为此解释太不合理,他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对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交易,应该也采取评估购房原值的做法来计征营业税,而不应按全额来计征。

        既然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市值来评估房产的现值,也同样可以根据二手交易的时间来评估购房时的价值,而不应简单地采取按交易全额来计征营业税的做法来处理,这样既不合理也有不当收税的嫌疑。

  外地对房屋交易价格以及契税发票丢失的做法也值得广州地税局借鉴。

        深圳的做法是把本次房屋交易的发票价直接打在房产证上,业主不必担心丢失购房发票,交易价格也相对透明。

        福州的地税部门也表示,丢失契税发票可以到地税部门补办。这或许表明,丢失发票的纳税证明其实可以通过地税电脑查询得到,而非广州地税方面所云“未能提供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

发布:2007-04-11 14: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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