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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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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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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网络办公系统、技术人员总数。

责任编辑:网络办公系统
发布:2007-04-14 14: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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