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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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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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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责任编辑:网络办公系统
发布:2007-04-14 14: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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