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为6月30日-7月30日
省直报名点关于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省直考生:
为做好省直报名点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经纪人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二、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1、考试管理模式。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2、考试作答方式。《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1、考试管理模式。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2、考试作答方式。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考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可携带纸质资料)各市组织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
三、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的相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相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免试条件: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的考试。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四、报名程序
(一)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省直报名点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和现场资格审查的报名组织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6月30日-7月30日下午4点(逾期不接受补报)报名网址:江苏建设人才网www.jschr.gov.cn。点击进入“网上报名”,选择“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网上支付时间:截止7月31日下午4点前(逾期支付界面将自动关闭)
网上在线打印报名表时间:截止7月31日下午4点前(网上支付成功后才能在线打印报名表,逾期打印界面将自动关闭)
(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界面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上传电子照片、网上支付成功、在线打印报名表(指定位置贴好照片),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填写盖章)后,需到现场接受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请他人代为送审材料接受资格审查。为避免报名现场拥挤,请单位尽可能统一前来送审材料。
1、现场资格审查时间:8月3日-8月4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2、现场资格审查地点: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5105室(联系电话:51868924)
3、首次报考人员接受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在线打印的《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注:请用激光打印机,在线、黑白打印,请勿改变条形码大小。)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业务工作年限及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名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并加盖公章);
(4)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贴于报名表右下角,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5)申请免试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原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包含证书照片、姓名、注册号、证书编号等关键信息)
4、续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网上在线打印的《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注:请用激光打印机,在线、黑白打印,请勿改变条形码大小。)
(2)往年的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贴于报名表右下角,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请考生保管好准考证,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五、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请考生务必按照网上报名时间进行报名,逾期不能补报。
(2)考生在网上支付成功后才能在线打印报名表,请考生尽早完成网报信息上传、网上支付,网上打印报名表等相关网报程序。
(3)考生按相关要求在网上进行信息填报、照片上传,经网上审核通过后完成网上支付,才为网报成功。
(4)上传电子照片要求:近期、清晰彩色证件照,高170像素,宽130像素,jpg格式,文件小于30k,可使用本文附件“照片编辑器”进行修改。请考生务必按照要求上传照片。
(5)报考人员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在网上支付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报名材料送达指定地点接受现场资格审查,未到现场接受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6)网上报名只审查照片,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新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一旦在现场资格审查中被审核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六、费用及发票领取
(一)房地产估价师: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2、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二)房地产经纪人:1、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2、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对于有收费票据需要的考生请于8月16日—8月27日(节假日期间休息)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江苏建设大厦2812房间(草场门大街88号)领取。请考生务必在指定时间内领取,由于涉及费用上缴结算,逾期不再办理。
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00—10月15日下午16:00期间登陆江苏建设人才网www.jschr.gov.cn,查询相关通知在线打印准考证。
七、成绩及合格证发放
考生请于考试两个月后按照准考证上的成绩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请于自成绩公布起三个月后登录江苏建设人才网www.jschr.gov.cn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附件:
1.照片编辑器
2. 报名常见问题的说明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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