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确定为7月10日至25日
青人办发〔 2009 〕 158 号
关于 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事局、房管局(处),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 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09]4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 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 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 月17 日 、18 日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房地产估价师
10 月17 日
9:00 —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4:00 — 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 自备计算器)
10 月18 日
9:00 — 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 自备计算器)
14:00 — 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经纪人
10 月17 日
9:00 —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 — 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 自备计算器)
10 月18 日
9:00 — 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 自备计算器)
14:00 — 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 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应按照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建房[1995]147 号)、《关于印发<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人发[2001]128 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 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 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
2009 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要求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于2009 年7 月10 日至25 日登陆青岛市人事局考试网(http://rsks.qdpb.gov.cn/ )进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由所在单位报各区、市人事局考试机构、市直及驻青单位人事处(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的可到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各区、市人才交流中心(或考试机构)报名。
新报考的人员须提交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或所在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具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报考房地产估价师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须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交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老考生可凭报名表和2008 年度该项考试准考证直接报名。
报名材料汇总时间、地点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在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务必认真仔细,若因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二)现场确认
资格审查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各考试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请各主管部门于8 月3 日至7 日到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香港中路18 号,福泰广场B 座1101 房间) 办理现场确认及缴费手续。确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各专业考试的《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
3、报考人员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老考生须提供报名表和2008 年该项考试的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无准考证,按新考生的要求提供报考材料。
四、考试收费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10 元,考务费:房地产估价师每科60 元,房地产经纪人每科70 元。
六、其它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即报考全部科目考生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免试一科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考科目。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中的《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等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该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 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功能,《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一科不用计算器)。考试时发草稿纸,考后回收。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三)2009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置在济南市。
(四) 考生可于考试前一个星期在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rsks.sdrs.gov.cn )下载打印准考证。
因为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打印准考证,所以,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各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查报名条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并在考前对应试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
2、2009 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3、2009 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4、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二○○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1 :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 年。
2、取得本科学历,工作满4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 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 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 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 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一科。
注:本表按考生报名材料顺序填写,在所考科目栏打“√”; 老考生应填写档案号;新考生不填。
报考级别 :考四科;考三科(免试一科)
附件2 :
2009 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制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报 名序 号 档案号 姓名 学历 工 作 单 位 报 考 科 目 1.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3.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4.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合计 科目总数: 科 报名考务费合计: 元
注:本表按考生报名材料顺序填写,在所考科目栏打“√”。老考生应填写档案号;新考生不填 .
附件3 :
2009 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制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档案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报考
级别 报 考 科 目 1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 房地产经纪概论 3 房地产
经纪实务 4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合计 科目总数: 科 考务费总额: 元
附件 4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及其他单位)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或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 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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