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26日至7月10日
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度房地产佑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函[2009]63号
各市州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9年6月26日—2009年7月10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经纪人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三、报名条件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严格按照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模式,报考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采取滚动与非滚动管理模式,报考4个科目的人员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程序和要求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人员须登陆湖南省人事考试网(http:// www.hunanpta.com),点击主页上“网上报名”,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证件照(照片须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
(二)新报考人员和续考人员均须先在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新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市州的人事考试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续考人员只须携带身份证和打印的资格考试登记表按属地原则直接现场缴费。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7月13日至15日到湖南人才市场二楼(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电话4688383)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各市州资格审查和缴费工作须在7月15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129号、湘价函[2004]4号有关文件规定,我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1、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由人事考试部门收取。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5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20元,由建设部门收取。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四)打印准考证。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并缴费的应试人员请于10月12日至15日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己承担。
(五)跨省转考的考生,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二部(联系电话:0731-2216500)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五、工作要求
各地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1996]52号文件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第3号)第七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市州报考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市州人事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汇总,于7月30日前送省建设厅房地产处(电话:0731-4442772、4442757),省建设厅汇总后送省人事考试院;各地人事考试部门须于7月30日前做好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信息上报工作。
六、其它事项
(一)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二)考生应携带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草稿纸由考点提供;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用具;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于其他物品一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我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院负责实施;考试报名、考前培训及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进行。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6月26至7月10日 考生网上报名 7月13-15日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缴费 7月15日前 各地完成资格审查及缴费工作 7月30日前 各地完成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信息上报工作 10月12日至15日 考生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经纪人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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