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7月7日至11日报名
长人发[2008]47 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函[2008]4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8年10月18日至19日。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与去年相同。
二、报名条件及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严格按照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模式,报考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采取滚动与非滚动管理模式,报考4个科目的人员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2B铅笔和橡皮,由考生自备。各考点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
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缴费,现场审查资格的方式。
1、报考人员须在2008年7月7日至11日(正常上班时间),登录长沙考试网(www.csks.gov.cn),进入“在线报名”平台,进行报名。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报考条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续考人员必须准确填写档案号),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30KB,像素高宽为300×200左右);
2、7月7日至11日到网上银行缴费,缴费成功后,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资格考试登记表》必须由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3、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网上打印的《资格考试登记表》于7月10日至11日(正常上班时间)到市考试指导中心(五一大道549号联合商厦11楼)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129号、湘价函[2004]4号和市物价局长价费函[2004]39号有关文件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一) 考务费每人每科45元,防伪准考证服务费每人25元,由人事部门收取(实行网上银行缴费)。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5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20元,由建设部门收取(现场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在组织报名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职称证书,注意审核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对弄虚作假的,市职改办将依照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前培训及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人事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ΟΟ八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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