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7月15日截止报名
各市州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8年10月18日至19日。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与去年相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和考务工作计划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及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严格按照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模式,报考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采取滚动与非滚动管理模式,报考4个科目的人员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2B铅笔和橡皮,由考生自备。各考点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程序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全省报名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15日,各市州的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当地自行确定。报名程序及要求与去年相同,续考人员必须准确填写档案号。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填写《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2,下载地址:http://pta.hnrst.gov.cn/下载中心栏目),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3张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及已填涂的“报名信息卡”,并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各市州报考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市州人事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汇总,于7月20日前送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电话:4442772,4442757),由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汇总后送省人事考试院。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报名时间为2008年7月9日至11日,报名地点:省人事考试院报名大厅(军凯宾馆前栋3楼,长沙市远大一路132号),咨询电话:0731-4688383.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129号、湘价函[2004]4号有关文件规定,我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一)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由人事考试部门收取。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5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20元,由建设部门收取。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组织报名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对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在其《资格考试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免试部分科目”的审核意见和审核人签名或盖印,以示负责。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报考人员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我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报名及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进行。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200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_______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200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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