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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6月20日至7月6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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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辽人考函[2007]33号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一)房地产估价师

  10月20日上午9:00 –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 – 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21日上午9:00 - 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 – 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专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房地产经纪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对2007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的考生,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申请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和本人近期1寸照片二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7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五、报名时间、办法

  (一)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报名时间为: 2007年6月20日—7月6日(周六、周日休息)。各市报名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确定。

  (二)资格审查合格后,按属地化原则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三)往年考生报名时只须携带1寸照片(近期、免冠)1张及上年度准考证。

  (四)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报名时除携带规定的材料和照片外还应提交经审批的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3)。

  六、收费标准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06]8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考务费为60元/科,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考务费为70元/科,每项考试报名费10元/人。市里不设房地产估价师考场的,考务费全额上缴;市里设考场的,按48元/科上缴考务费。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全额上缴。

  (二)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请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事考试中心上缴考务费。

  七、考场设置、考号查询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和各市考区设置考场,各市报考人数不足30人的不设考场。市里不设考场的,报考人员到省直考区参加考试。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设置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安排。

  (三)在省直考区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于2007年9月20日—10月15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com)或通过电话16840165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八、信息管理

  (一)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设置如下:(略)

  (二)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务必于8月15日前将两项考试的报名信息利用VPN加密通道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在市设考场的房地产估价师考场数据于10月22日前按上述方式上报。

  (三)报名数据库中各字段均不能为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号码”一栏,军人填写军人证件号码,港澳台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填写护照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内容要填写中文全名,不得填写代码。报名数据库中考生的姓名如出现异体字,需用*号代替,并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与报名数据库一起上报。为保证阅卷、合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要准确填写档案号。对去年有保留成绩的考生,必须使用去年的档案号。

  (四)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下发200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档案信息库和保留成绩考生文档,各市在组织往年考生报名时要据此查询,核准报考科目。下发的档案库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如发现更改,将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九、成绩管理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十、试卷预订及取送

  (一)在本市设置考场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务必于8月15日前完成试卷预订,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4)填写盖章,将原件及传真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传真号:024—86890977.

  (二)各市应于10月18—19日派专人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试卷,10月22日前将试卷、答题卡(纸)送回。

  十一、考试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回收。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三)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十二、考试大纲、教材

  (一)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二)有关教材事宜请与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联系人:生黎,联系电话:024-23974052.

  十三、其他

  (一)房地产估计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

  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负责,联系电话:024-86898001,86899711.(二)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考试报名地点: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柳湖宾馆东侧楼,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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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2:4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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