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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06房地产估价师考试7.10-17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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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房管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6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报名程序

  (一)初次参加考试的考生

  初次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要求填写《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复印,A4幅面,贴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持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原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并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考生考全科的,经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资格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职业资格考评处办理报名手续。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上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复印,A4幅面,贴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受理报名时应注意核对续报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6年7月10日-7月17日(双休日正常受理报名)

  (二)考试时间:

  2006年10月14日

  上午 0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2006年10月15日

  上午 0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三)各地于2006年7月30日前将《报名数据库》、数据库格式及说明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职业资格考评处。

  (四)各市、州、县房管局(建委)于2006年7月20日前将考生报名申请表(一份)统一寄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作答。考生应考时,自备2B铅笔和橡皮。

  六、考试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七、考试报名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报名费每人15元。

湖 北 省 人 事 厅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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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2: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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