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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06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考试8月15日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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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6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5] 112号)精神,现将2006 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 [1995]147 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 [2001]128 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 号)规定的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要于2006年8月15日前完成2006年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咨询电话。

  (三)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2006 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的考生,暂不要求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二、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三、资料报送

  各地方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的内容,按照报名数据库的格式及说明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2006年8月31日前 ,将相应数据库软盘以及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卷预订单,分别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 电子信箱:gjsbmk@cirea.org.cn )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 ,电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

  四、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06年10月12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2006年10月20日前 ,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人员的答题卡、答题纸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人员的答题卡,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贾亦岚、毛洁,联系电话:010-88083151-108 、115)。

  五、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 [2000]839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254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六、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

  (二)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 010 )88083151 .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于2006年10月12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 010 )88083156 .

  (六)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6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实施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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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2: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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