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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估制度与政策要点: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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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房屋征收的核心是不需要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房地产。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

  1.公共利益是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客观性表现在它客观地影响着社会公众整体的生存与发展。公共利益不是完全主观地从不同的层级利益中剥离出来的,不因各个利益主体主观认识上的不同有所改变,而是独立地、真实地存在于各种利益之上的客观利益。

  2.公共利益是共享的。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相对普遍性和共有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多数人利益在数量上的直接体现,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普遍的利益。因此,判断公共利益内涵时,不应仅仅考虑个体利益的正当需求,应在不同利益格局中选择利益综合体,维护公共社会的价值体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两大特点。换言之,社会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公共利益当然涉及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问题,但并不能说多数人的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还必须有价值判断。

  3.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上是一个广泛存在的概念,但同时它又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利益的实质是某种价值,社会客观事实决定利益的形成和同时期的利益价值的内容,而社会客观事实本身是不确定的,利益内容也就具有不确定性。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源于“公共”的不确定性,普遍的对“公共”的理解是许多个体的集合,“许多”又是一个没有界限的概念。

  4.公共利益不同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会呈现出重合状态。国家或政府的职能包含着实现对一定公共事务的管理,例如发展教育、促进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能源、增加社会财富等,这种管理也是全体公民所必需的。此时,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是一致的,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共职能,管理公共事务,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利益的存在是客观且显而易见的。政府本身并不绝对代表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之外,政府还有其自身的利益。处理不当时,政府的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着差异甚至冲突。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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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1: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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