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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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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①新开发的房地产、旧的房地产、在建工程、计划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都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

  ②由于很少发生交易而限制了市场法的运用,又没有经济收益或者没有潜在经济收益而限制了收益法运用的房地产以及单纯的建筑物或者其装饰、装修部分,通常也是采用成本法估价;

  ③在房地产保险及其他房地产损害赔偿中、房地产市场不够活跃或者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较少的地区,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的,通常只好采用成本法估价;

  ④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评估那些可独立开发建设的整体房地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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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1: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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