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管理系统 | 工程企业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 工程设计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房地产行业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房地产OA系统 > 相关系统 > 房地产行业

2015房地产估价师复习资料:房屋登记收费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2008年4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该通知就房屋登记收费的性质、计费方式和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一)房屋登记费的性质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二)计费方式和标准

  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住房为一件,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对应性质房屋登记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上述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编辑:memo

  更多推荐: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公布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火爆热招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变化 >>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课程开通

发布:2007-07-10 11: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系统
联系方式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咨询:400-8352-114

加微信,免费获取试用系统

QQ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