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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委托书和估价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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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委托书和估价委托合同:

  (一)估价委托书

  把估价委托书与估价委托合同分开的原因之一,是将估价委托书作为重要的估价依据放入未来完成的估价报告附件中。

  估价机构在受理估价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表面上看是委托人向估价机构提交的,应由委托人自己撰写,实际中应是估价师在与委托人沟通的基础上,为委托人起草好或者指导委托人在事先制作好的估价委托书文本上填写后,再由委托人向估价机构出具。

  估价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委托的估价机构的名称、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委托估价事项属于重新估价的,应在估价委托书中注明。

  (二)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合同是估价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就估价事宜的相互约定,其作用主要有:①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委托与受托关系;②明确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权利义务;③载明估价的有关事项。

  估价委托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如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估价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和住所。

  ②负责本估价项目的估价师,包括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每个估价项目应至少明确一名能够胜任该项目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③本估价项目的估价基本事项,包括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时点和价值类型。

  ④委托人应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包括资料的目录和数量,如委托人应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历史交易价格、运营收入和费用、开发成本以及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⑤估价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保守在估价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没有隐匿或虚报的情况,应协助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⑥估价费用及收取方式。

  ⑦估价报告及其交付,包括交付的估价报告类型、份数以及估价报告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例如,交付的估价报告是鉴证性报告还是咨询性报告,是仅提供估价结果报告还是既提供估价结果报告又提供估价技术报告。在确定估价报告交付期限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质完成该估价项目,不能“立等可取”。

  ⑧违约责任。

  ⑨解决争议的方法。

  ⑩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在估价委托合同中还应注明估价委托合同签订日期。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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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1: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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