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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估价委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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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估价委托概述:

  估价机构和估价需求者在相互了解、沟通的基础上,如果估价需求者愿意将估价业务交给估价机构,估价机构认为该估价业务不属于不应承接的情形并愿意承接的,则估价师应在深入了解估价需求者真实的估价需要和指定估价的房地产的基础上,明确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等估价基本事项,以及估价报告交付期限等估价其他事项,然后为估价需求者起草好估价委托书,准备好估价委托合同,经与估价需求者协商议定后,由估价需求者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机构与估价需求者签订估价委托合同。在此过程中,估价师还应做好“估价项目来源和接洽情况记录”。归纳起来,受理估价委托的一般步骤是:①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和其他事项;②起草估价委托书和估价委托合同;③接受估价委托书及签订估价委托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估价业务应以估价机构的名义统一受理,统一收取费用;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签订估价委托合同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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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1: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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