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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折旧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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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折旧的有关规定:

  1992年6月5日,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1349号印发)对经租房产折旧作了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会计上的折旧和“经租房产”的,但其中房屋分类分等,以及房屋的耐用年限(寿命)、残值率等参数,对估价上求取建筑物的折旧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租房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如下:

  (1)计算折旧必须确定房产的价值、使用年限、残值和清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原价×(1一残值率)÷耐用年限

  (2)经租房产根据房屋结构分为下列4类7等:

  ①钢筋混凝土结构

  ②砖混结构一等

  ③砖混结构二等

  ④砖木结构一等

  ⑤砖木结构二等

  ⑥砖木结构三等

  ⑦简易结构

  (3)房屋残值是指房屋达到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经拆除后的旧料价值;清理费用是指拆除房屋和搬运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即为残余价值,其与房屋造价的比例为残值率。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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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1: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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