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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拆迁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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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拆迁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

  ①认定抵押的有效性,因为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进行抵押登记的视为无效抵押。②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银行③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④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抵押权人按照法规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对于公益事业房屋的补偿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建设或进行补偿。评估时由于没有足够交易案例,通常无收益或收益较少,因此采用成本法评估。

  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不过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由其出具证明,作为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无权认定。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允许保留的,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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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0:0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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