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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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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纠纷的类型有: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形成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拒绝搬迁形成纠纷。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受理。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被拆迁人已接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若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裁决,没有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实施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若要采取仲裁方式,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在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前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若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若达成仲裁协议的,则不能向法院起诉。必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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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0:0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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