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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复习要点: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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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老师,您好!在案例精讲班第10讲中,“在技术报告的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中没有对未选用的估价方法说明理由的(不管采用一种方法还是一种以上方法估价),可作为一处错误指出,这是自去年讲课以来的新要求,而前面又说采用两种以上的可不说明未采用估价方法的理由,有点冲突。请问考试中究竟如何处理,请解答,谢谢。

  【回答】学员ehteh2,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在结果报告中只采用一种方法估价要说明不采用其他方法的理由,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方法估价则不需在结果报告中说明不采用其他方法的理由,而在技术报告中均要说明不采用其他方法的理由,不管是用一种还是用多种方法。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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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0:0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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