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管理系统 | 工程企业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 工程设计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房地产行业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房地产OA系统 > 相关系统 > 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复习要点:土地增值税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提问】例题: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案为:对。按照教材所说,不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吗?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请老师解释一下。

【回答】学员sdsjkd,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首先看一下此问题的相关规定:(5)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规定,表明: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应征税。2、财税字[1995]48号的第一条规定是:“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句话的意思是: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责任编辑:Amanda

  更多推荐: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公布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火爆热招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变化 >>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课程开通

发布:2007-07-11 10: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系统
联系方式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咨询:400-8352-114

加微信,免费获取试用系统

QQ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