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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要点:质量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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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老师第96页和第61页都有保修期限问题,他们不矛盾吗?如采暖前面说1个周期,后面说2个,有点糊涂了,什么区别呀?谢谢老师

  【回答】学员zhangyj1017,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矛盾的,一个是施工单位对开发商的保修期,一个是开发商对购房人的保修期

  这样来理解吧

  1、开发商提供的保修期从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

  2、开发商提供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承当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修期

  3、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最低保修期限有规定的:比如屋面防水3年,意思是说不管咋样,不能低于3年,但是可以长于3年

  举个例子:

  如果商品住宅是在2001年1月完工的,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期是5年(屋面防水),那么保修期到2005年12月31日结束。

  如果开发商在2002年1月卖出商品房,那么他提供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2005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施工单位都还承诺保修的,开发商没道理不认可。

  如果开发商在2006年1月才卖掉房子,那么他必须提供保修期限要到2008年12月31日, 不得低于3年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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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0: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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