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管理系统 | 工程企业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 工程设计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房地产行业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房地产OA系统 > 相关系统 > 房地产行业

收益法中的收益年限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提问】

  收益法中的收益年限,理论书中没有讲,应如何计算收益年限,经营书中和规范说要以“取小”为原则。

  那以取小为原则,就是不管建筑期限长还是土地期限长,谁小取谁但是这与理论书中是 矛盾?

  理论:建筑物剩余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期限,以房地产价值+剩余土地价值我看到案例教材所有报告 均取短后没有 计算剩余土地价值这算不算错误?

  【回答】

  学员947316337,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没有矛盾,这一方面是一致的,都是按这个【建筑物剩余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期限,以房地产价值+剩余土地价值】。

  我看到案例教材所有报告 均取短后没有 计算剩余土地价值——您看到的都是建筑物寿命长于土地使用年限的,没有看到土地剩余年限长于建筑物剩余年限的报告。所以不存在剩余土地价值的问题。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责任编辑:淘淘

  更多推荐: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公布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火爆热招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变化 >>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课程开通

发布:2007-07-11 10:3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系统
联系方式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咨询:400-8352-114

加微信,免费获取试用系统

QQ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