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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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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担负和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称需役地,地役权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一般认为,地役权是按设定的目的、利用他人土地以便利自己土地使用的权利,其中,为便利自己土地使用而利用的他人土地称之为供役地,属于自己使用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需役地的使用者为需役地人,供役地的使用者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以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为内容。

  (3)地役权的设定须有明确的目的,并按此目的行使。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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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0:3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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