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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总结:部分(局部)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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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分(局部)房地产

  这类抵押房地产一般包括整体房地产中某栋、某层、某单元或某套,综合房地产中某部分用途房地产等。对已建成或使用的部分(局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估价时,应注意到该部分(局部)房地产在整体房地产中的作用,它的相应权益,能否独立使用,是否可以独立变现,并注意到土地的分摊和公共配套设施、共用部分的合理享用问题,估价方法可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

  (四)在建工程房地产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但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的重要特征是其工程量尚未完成,因此体现在其建筑物实体形态不完全,不具备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以及不能马上实现其设计用途等。在建工程抵押是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对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要全面掌握估价对象状况、注意实际施工进度和相应可实现的权益,请抵押人出具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及监理方签署的在估价时点是否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承诺函),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要提供拖欠的具体数额。此时评估只能反映房屋未建成时的某一时点的抵押价值,不含拖欠价款,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

  (五)乡(镇)、村企业房地产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在估价过程中应扣减与国有土地价值的差异,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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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0:0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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