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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总结:抵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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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价值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一边是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一边是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贷款人希望在整个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无论是在设立抵押权时的价值,还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直至实现抵押权时的价值,都要大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保障贷款收回。因此从理论上讲,房地产抵押价值应当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房地产拍卖、变卖最可能所得的价款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法定优先受偿款是假定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但不包括诉讼费用、拍卖费用、估价费用、营业税等拍卖、变卖的费用和税金。

  但在实际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因在估价时尚难以明确设立抵押权的日期、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方式、债务人是否如期偿还,以及不如期偿还时将抵押房地产拍卖、变卖的时间等估价所必要的前提条件,所以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只能演变为评估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通常具体为估价作业日期内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看估价对象期间的某个日期(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看之日),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所谓估价作业日期,是指估价的起止日期,具体是自正式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至出具估价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此时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具体为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而为了弥补这种抵押价值评估的缺陷,保障贷款收回,要求房地产抵押估价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等提示。当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小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时,应当要求抵押人提供与不足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可见,抵押价值既不是经过贷款成数“打折”或者扣除拍卖、变卖的费用和税金后的“净值”,也不是不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下的“完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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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0:0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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