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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登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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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登记收费原则《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现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目前,房屋权属登记收费的依据是2002年4月12日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该通知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住房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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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0: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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