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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维修资金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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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现行政策,维修资金的归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商品房销售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资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有住房出售

  公房出售以后,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向缴交: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该部分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位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不管是商品住宅销售后还是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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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0: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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