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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辅导: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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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所申请合同登记。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即《红线图》|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或以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市国土局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3、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交市国土局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A、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2、出租人为单位的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包括蓝印户口,留存复印件);暂住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原件(留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对象为20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士,须提供居留证(留存复印件)。

  2、承租人为单位的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办理

  转租合同登记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

  1、进行合同变更登记的,|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租赁当事人必须提交合同变更申请书。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

  3、已登记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三、办理有效租赁合同的注销登记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需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二)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已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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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0:2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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