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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答疑精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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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员一:

  问题:第四讲例题中:属于闲置土地的A选项: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这点是不是例题答案错了??因为A的选项没有时间的限制呀?书上是超过一年才算闲置,所以这个选项并不能说属于闲置土地。请老师解答,谢谢!

  老师:您好!

  谢谢指出,此题拟改为:

  下列属于闲置土地的范围的包括( )。

  A、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B、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C.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D.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半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已动工开发,但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答案:CE

  解析: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半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B、D两项不属于闲置土地的范围。

  2、学员二:

  问题:老师,您好!

  请问教材25页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中“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此机关指什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我国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上述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何理解?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此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何理解?谢谢。

  老师:您好!

  一根据:

  [标 题]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临时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1991年10月29日)

  [发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审批权如何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在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另行增加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除此以外,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

  土地范围以外增加的临时用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附: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工程项目竣工临时用地审批权如何解释的请示(1991年9月11日)

  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尽量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安排。确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的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两法规定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关系,特向政法司请示,两法临时用地审批权作何解释。

  二、我的理解“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此机关指原征收土地的批准部门。

  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此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即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审批“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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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0: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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