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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可用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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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的项目中,有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将优先采取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解决其融资需求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的项目中,有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将优先采取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解决其融资需求问题。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根据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情况不同,分为经营性项目、有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无收益或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等三类,并分别提出办法,以解决其后续融资问题。

过去,中央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地方政府依靠建立平台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用以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政府性债务,这些债务并未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今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全面剥离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功能,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这种情况下,盲目停止为在建项目贷款,可能会造成更大的资金浪费。

为妥善处理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融资问题,通知明确,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对于经营性项目,应由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自行落实后续资金来源;对于无收益或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应将后续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通过预算安排或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而对于有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适宜采取PPP模式的,要优先采取PPP模式解决在建项目融资需求问题。

发布:2007-11-12 14: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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