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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7月20日推行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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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建筑施工人员“伤不起”、工伤维权难等问题,广东省人社厅29日对外发布,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特点,广东自7月20日起实施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为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建筑施工人员“伤不起”、工伤维权难等问题,广东省人社厅29日对外发布,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特点,广东自7月20日起实施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据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而出现的参保难问题,《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了解到,建筑行业工伤高发,工伤保险一直难以全覆盖,对建筑工人不能形成有效保障。由于建筑行业存在发包、转包等用工特点,若按用人单位为基础收缴 工伤保险,那么部分按建筑工程进度、项目灵活就业的建筑工人则难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破解这一难题。

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而导致的工伤赔偿落实难等问题,《意见》明确指出违法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 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在劳动者最头痛的“工伤认定举证难”问题上,《意见》强调了用工主体的认定举证责任。《意见》明确了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 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报工伤,逾期不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发布:2007-11-12 14: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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