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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市出台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安置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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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建立商品房与保障房的转换通道,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同时解决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龙岩市在该《实施意见》中提出五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建立商品房与保障房的转换通道,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同时解决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龙岩市在该《实施意见》中提出:

一、购买主体:购买商品房作公租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为购买主体;作安置房的,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的安置户为购买主体,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国有企业)或土地收储项目业主作为代办主体。

二、房源条件:在龙岩中心城区内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的在建商品房或已竣工且房龄在10年以内的产权合法明晰的无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存量商品房;作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在45-80(含)平方米的房型;作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房型不限。

三、配置对象:作公租房的,通过龙岩住房保障网“网上申请”栏目提出申请,并经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租房轮候对象;作安置房的,配给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征收安置对象。

四、购买方式:由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分别进行购买。

五、资金来源:购买商品房作公租房的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和上级补助等多渠道解决,作安置房的资金由各项目业主解决。

发布:2007-11-12 14: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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