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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立法规范查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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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将有力改变目前该市违法建筑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等弊端,并通过立法对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进行了规范。

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有力改变目前该市违法建筑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等弊端,并通过立法对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该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否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和依法强制拆除。对临时建(构)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发布:2007-11-12 14:2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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